- 吉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
吉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(簡稱是管委會)是依據國務院《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》規定而設立的住房公積金決策機構。管委會實行委員制,委員由市人民政府聘任,管委會委員實行任期制,每屆任期5年,第四屆管委會由17人組成。管委會委員中,設立主任委員1人,副主任委員2人,管委會委員構成為市人民政府負責人、 房產、財政、人民銀行、審計等相關部門代表和專家占三分之一;工會代表和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代表占三分之一;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代表占三分之一。
吉林市住房公積金管委會成立以來,認真履行管理決策責任,按章程規定定期組織工作會議,有效地對公積金機構執行政策情況進行監督,真正發揮了決策機構應盡的職能作用,促進了我市住房公積金事業的健康快速發展。
吉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章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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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,保障住房公積金的安全運作,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作用,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,依據《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》(國務院令第350號)和《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》(國發[2002]12號)成立吉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(以下簡稱“管委會”)
第二條 管委會是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。管委會依法自主決策,任何部門、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。
第三條 管委會決議違反法律、法規和有關規定的,管委會委員、執行決議的部門或單位均有權向省建設廳報告,求得答復。
第二章 組織機構
第四條 管委會組成。管委會實行委員制,委員由市人民政府聘任,應當由具備履行職責能力,能貫徹國家方針政策,堅持原則,責任心強,切實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利益的人擔任。
第五條 管委會由25人組成。管委會委員中,市人民政府負責人、房產、財政、人民銀行、審計等相關部門代表和專家占三分之一;工會代表和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代表占三分之一;工會代表和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代表占三分之一;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代表占三分之一。
第六條 職工代表和單位代表名額,要根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人數分配。單位代表要兼顧到機關、企事業單位和縣(市)。職工代表由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委員會推選產生。
第七條 管委會日常的會議籌辦和決策事項督辦等工作,由房改辦承擔。
第八條 管委會委員實行任期制,每屆任期5年,可以連任,但連任不得超過三屆。委員由人民政府聘任,委員均為兼職,不享受津貼。
第九條 管委會設立主任委員1人,副主任委員3人,經全體委員推舉產生,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應由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人士擔任。
第三章 職 責
第十條 管委會的職責范圍
1、依據有關法律、法規和政策,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,并監督實施;
2、擬訂住房公積金具體繳存比例;
3、指定受委托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銀行;
4、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、使用計劃(包括購買國債的比例或金額)及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;
5、確定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最高額度;
6、審議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、決算;
7、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;
8、聽取財政部門對住房公積金監督情況的通報、人民銀行對受委托銀行辦理的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監管的通報、審計部門對住房公積金情況審計的通報,并提出相應的處理意見;
9、審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的住房公積金呆壞帳核銷申請;
10、審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擬向社會公布的住房公積金年度公報;
11、推薦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主任、副主任人選,對不稱職的主任、副主任提出更換建議;
12、需要決策的其他事項。
第四章 會議制度
第十一條 管委會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;必要時,由主任委員或部分委員聯合提議,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議,可臨時召開會議。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,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,應委托一位副主任委員主持。
第十二條 會議須有四分之三以上的委員出席,委員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席會議時,應當委托熟悉情況的有關人員攜其書面意見參加會議,受委托人不享有表決權。
第十三條 管委會實行民主決策,委員要充分發表意見,對有關事項的決策實行表決制,一般性事宜實行舉手表決,重大事宜實行投票表決,需要哪種形式表決,由主持會議的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決定。決議須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。管委會對有關事項的審議情況、表決結果和決議要形成會議紀要。
第十四條 管委會決議應當報市人民政府及上級建設、財政、人民銀行等行政主管部門備案。
第五章 義 務
第六章 附 則
第十六條 本章程由委委會負責解釋。